|
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
(1) 案件基本事实 恒公司[可能是有限公司]是“数据焦点”第39744963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该商标注册于第42类,用于“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辉公司[可能为新加坡公司DataFocus.PTE.Ltd]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域名权,构成对其已使用且有影响力的“数据聚焦”商标的不公平优先注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判断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域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公民权利。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利,域名只有在首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才能被相关公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关联。在此基础上,如果域名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与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劳务相似,标识也相似,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本案证据表明,由于惠公司的广泛宣传和使用,“datafocus.ai”域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如果争议商标用于与Hui Company的“datafocus.ai”提供的数据分析和软件应用程序类似的服务,相关公众在普遍关注下可能很容易相信相关服务来自同一实体或服务提供商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导致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惠公司在先的域名权益。
此外,争议商标与惠公司之前的商标“DataFocus”共享相同的英文字母,争议商标被批准的服务,如“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构成了与惠公司“DataFocu”软件提供的数据分析和软件应用服务类似的服务。鉴于惠公司在先商标“DataFocus”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申请人作为惠公司计算机软件服务同行业的经营者,本应知道惠公司在先的商标。然而,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尽管未能合理回避,但已为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注册了与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
(3)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域名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利受到保护,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惠公司在先域名权,构成惠公司在先使用商标的不公平优先注册。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