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子公司在数据保护案中胜诉

   在6月12日的裁决中,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机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获得3000万元的赔偿金。

该案可追溯到2023年,当时淘宝、天猫和淘宝软件(以下简称“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们对收集、组织和处理的数据拥有专有数据权和竞争利益。通过用户协议,原告获得了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包括交易数据、营销数据、浏览历史和收集数据。一旦经过处理和分析,这些数据就属于原告的“处理和使用权”。这些数据经过加密,并受到访问限制的保护,使公众无法访问,因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原告指控桃树XX公司、台树XX公司和李XX、林XX、广东天勤XX公司、梅州天勤XX等被告利用其软件“小王神”中的“索引一键恢复”功能,寄生原告商户数据平台“业务助手”,将流量重定向至被告网站,同时采用破坏性技术手段监控和获取业务数据。通过绕过“商务助理”,被告有效地获得了交通和经济利益,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和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赔偿300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12日的裁决中认定,被告使用技术手段访问与原告平台专有数据非常相似的数据。他们的行为侵犯了用户隐私,暴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这一违规行为扰乱了原告的商业模式,破坏了数据安全和利用之间的微妙平衡,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侵犯了用户权利。

   法院进一步裁定,小王神的“索引一键恢复”功能将流量从原告的商业模式中转移出去,给了被告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相当于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此外,小王深的“竞品监测”和“材料下载”功能被认定违反了该法第12条,进一步构成不正当竞争。

6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充分支持原告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这一裁决是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因为它是第一个通过分层机制对多类数据进行法律保护的裁决,该机制包括权利确认、惩罚性赔偿和在单一侵权案件中揭开公司面纱。它确立了数据权利和所有权的法律定义,维护了公共利益,是中国第一个对数据的全面法律保护。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浮动说明 

欢迎垂询

京万通咨询